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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合同、章程批准后,项目主办单位应准备好十套完整、清洁的合同、章程文本及必要的文件及其他会办时所需的材料,送市开放办。每星期二下午,市各会办成员单位在市开放办集中办公,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办理各项开办手续(会办办法另发)。
  二、投资规模在五百万美元以下(含五百万美元)的中外合资、合作、补偿贸易项目的审批程序
  1.取得市政府审批授权证书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主管局(公司),审批五百万美元以下(含五百万美元)的中外合资、合作、补偿贸易项目,可参照五百万美元以上项目的审批程序执行,亦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审批程序并报市备案。
  2.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主管局(公司)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后,应在一周内作出审查决定,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在两周内作同审批决定,收到报批合同、章程后,应在一周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的合同、章程及其批件抄报(送)市有关部门备案。
  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主管局(公司)应区别下列情况,分别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抄报市经贸委备案:
  (1)总投资在五十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在合同、章程批准后报市经贸委备案。
  (2)总投资在五十万美元至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报市经贸委备案。
  (3)总投资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五百万美元以下(含五百万美元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报市经贸委备案。
  市经贸委在接到备案文件后,如发现批准的合资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在及时向市利用外资项目会审会议通报情况后,行使否决权,但必须在二周内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市主管局(公司)。逾期则视为认可。
  4.五百万美元以下(含五百万美元)项目的主办单位凭县、区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司)的批件,于每周二下午会办时间内,到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办理各项开办事宜。
  5.凡生产条件(电、水、燃料、原材料等)、资金、外汇等平衡确有困难,需市政府统一协调解决的项目,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主管局(公司)应在批准立项后,将协议书、项目建议书及其批件一式二十份报市开放办,提交市会审会议审议。
  三、投资规模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补偿贸易项目的报批程序
  1.中方投资者选定项目后,即可开展对外接触,在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和资信状况的基础上,签订合作意向书。
  2.项目主办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意向书即可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送二十份至市开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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