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1988年10月18日)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改进利用外资项目的管理,简化审批手续、方便企业、加快节奏、科学决策,加速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宁政发[1988]295号《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投资规模为五百万美元至三千万美元的中外合资、合作、补偿贸易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编报项目建议书申请立项
1.中方投资者(企业及主管部门)应根据南京市吸收外商投资方向和行业发展规划,选定投资项目。在了解外方投资者的经营范围和资信状况后,经过初步接触,签订意向书,确定合作意向后即可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送二十份至市开放办。
2.市开放办对项目建议书进行综合分析后,在二天内分送市利用外资项目会审会议(以是称会审会议)成员和市有关部门。
3.市会审会议成员和各有关部门接到项目建议书后,应在十天内将初审意见送市开放办。
4.市开放办将各部门意见汇总后,三天内准备好汇报材料,报市会审会议。
5.市会审会议审查项目建议书有关文件,一天内作出审议决定。
(1)凡批准立项的项目,由会审会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分工,指点具体部门三天内办理批复手续。
(2)凡需要对项目建议书进行修改的项目,由市开放办将会审会议意见通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即着手修改。修改稿直接报送会审议指定的部门,同时报市开放办备案。指定部门接到经修改的项目建议书后,三天内办理批复手续。
(3)凡补会审会议否定的项目,由市开放办将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二)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主办单位接到批准立项的通知后,应成立项目筹建小组,由中外双方共同起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主办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送二十份至市开方办,同时报送二份至南京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评估。市开放办于两天内将可靠性研究报告分送会审会议成员及有关部门初审。工程咨询公司应在十五天内对其技术、经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可靠性出具评估意见书,一式二十份送市开放办。
凡工程咨询公司提出修改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将修改后的可行性报告再送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评估。
3.市开放办接到评估意见书后,一日内分送会审会议成员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