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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要交通站的任务和规章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要交通站的任务和规章制度的通知
 (1981年12月11日)


  自市革委会办公厅宁革发〔1978〕5号转发秘书处《关于机要交通站的几项暂行规定稿》的通知以来,经过三年多的试行,对机关内部的机、绝密信件的及时运转、准确投递起了很好的作用。为了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加强机要交通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区机要交通站投递信件的范围:
  凡由市、区党政机关发往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宁党政军机关(包括省级机关各部门)的信件,均由所在区的机要交通站负责投递。市区所属集体所有制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公社、中学、派出所和相当这一级的单位均属于投递范围。
  省委大院内的各单位由市机要交通站负责传递。
  二、各区机要交通站的人员编制和车辆问题:
  各区机要交通站人员的编制定额,要求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底完成。如有缺额,需增补新人员的,应按机要交通员条件配齐。是否要设立站长或指定某同志负责和交通工具的添置,均由区里研究决定。今后区站负责人如有变动,应报市备案。 
各区机要交通站的业务,由区站的站长负责。
  三、有关信件交换问题:
  1.每天上午上班后半小时各区站的交通员应准时到达市站交换信件,交换时间半小时。参加交换信件的同志,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否则耽误了急件处理,应承担责任。在交换信件的过程中,要严格交换手续,对信件要逐件清点。
  2.有些县团级以上的单位,如需要尽快取得文件,可直接和所在区(包括四个郊区)商量,征得同意后,可按规定的时间取文。各区站应给予方便。这些单位发给市、区机关的信休可以代转,发往其他单位的信件不予转递。
  四、机要交通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明确属于投递范围的信件,不论收件单位路程远近,不得以任何理由退件。当天交换的信件,一般要当天投递完毕,不得积压。属于应投递的信件,不得邮寄。
  2.不得私自拆阅信件。如发现有擅自拆阅信件和遗失文件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3.交换信件时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投递信件时,做到手续齐全,保存好单据(三年),以便查询。发现有的信件不符合规定时,要及时退回发信单位或交市、区交通站负责同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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