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经批准征用菜地,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九条 征用菜地的批准文件下达前,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同被征地乡、村或村民就土地补偿、劳力安置等事项签订协议。因擅自签订协议造成蔬菜生产减产、减收的,由用地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条 被征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用房、生产队用房或村民住房需易地复建的,一般不得占用菜地。确需占用菜地的,应按征用菜地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需使用本乡(镇)、村菜地的,一律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程序报批,并按规定标准的三分之一缴纳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或补足同等面积的菜地。
第十二条 城乡联营企业使用土地,应尽量利用乡(镇)、村企业原有的场地。确需使用菜地的,按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办理。
第十三条 村民建房,应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确需使用菜地的,由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乡(镇)、村企业、城乡联营企业及村民建房所用的菜地上,有喷灌、大棚等生产高施的,应迁移到其他菜地上继续使用,也可作价补偿给市蔬菜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占用菜地的收费问题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外,蔬菜生产单位不得将菜地闲置。对闲置菜地的,由市蔬菜主管部门发出《菜地闲置限期还耕通知书》,限期还耕。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征收菜地闲置费:
(一)抛荒达6个月以上或只种不收的;
(二)已通知限期还耕,到期仍不恢复耕种的。
第十七条 市蔬菜主管部门征收菜地闲置费应发给《菜地闲置费征收通知书》,由乡人民政府代收。菜地闲置费自菜地闲置之日起,每6个月征收一次。菜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由市蔬菜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物价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