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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土地复垦暂行办法

南京市土地复垦暂行办法
 (1991年4月24日 宁政发〔1991〕74号)

  第一条 为合理复垦土地,确保农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江苏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范围包括:交通废弃地,农村废弃的水利设施、垃圾场、旧宅基地;工矿企业的堆场、尾矿场、塌陷地、砖瓦窑厂废弃地以及其他荒废地。复垦后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复垦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为土地复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计划、财政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土地复垦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负责管理土地复垦资金的定向投放,负责对土地复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投资复垦。鼓励外省、市及外商,港、澳、台胞和海外侨胞来我市投资入股复垦土地。
  第六条 土地复垦实行项目管理和承包责任制。采用集体复垦、联户复垦和个人复垦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土地复垦的审批权限:
  复垦集体土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区)土地管理局备案;面积在50至100亩或虽在50亩以下,但跨越两个以上乡(镇)的,由县(区)土地管理局批准,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报市土地管理局批准;连片面积在500亩以上的,由县(区)土地管理局审核,报市土地管理局批准,省土地管理局备案;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报省土地管理局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复垦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 土地复垦专项经费从每年耕地占用税留成中提取,市、县(区)各提25%,由市、县(区)土地管理局会同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资金以有偿使用为主,收回的资金仍作为复垦滚动资金。
  第九条 使用土地复垦专项经费项目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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