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的,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转包者应继续履行;
转让的,应先解除原承包合同,由发包方与受让者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将承包合同转让或转包给第三者,必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内容。擅自改变原合同内容的,转包或转让合同无效。
当事人不得利用转包、转让从中渔利。
第四章 违反农村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情况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取得乡合同管理机关的证明后,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违约方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造成荒芜、毁坏的,以及对承包的生产设备和其他财产使用管理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的,应在承包期内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国家建设和乡镇建设需征用已被承包的土地,发包方应在当地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及征地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同用地单位协商办理征地手续,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承包方应按期限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因征用土地造成承包方经济损失的,发包方应予以赔偿。
第五章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成立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
市、县(区)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或由当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