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承包合同的鉴证,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五)监督、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提高承包合同的履约率;
(六)调解、处理承包合同纠纷。
村承包合同管理小组协助县(区)、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做好农村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 签订承包合同,应采用合同主管机关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包方加盖公章。
第十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非组织成员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须提供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发包方要求担保的,承包方应提供财产担保或提供有偿还能力的担保人,担保人与承包人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农村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承包合同方可成立。
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应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承包合同名称;
(二)发包方、承包方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承包项目的内容、规模、地点、起止日期及生产经营方式;
(四)发包方的各项服务条件,承包方应具备的生产、技术条件;
(五)承包方应上缴产品的数量、规格、质量、履行期限及方法或应缴纳的承包款、税款和其他款项的数额、履行期限及方法;
(六)对承包方增加投入、增添设施、提高生产能力的奖励规定和对承包方破坏的土地、设备等生产资料,实行掠夺性生产经营的处罚规定;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九)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持合同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发包方所在地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发包方还应向本经济组织成员公布签订的承包合同,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计划的;
(二)违反国家、集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背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和民主议定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