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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措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措施
 (1991年6月17日 宁委发〔1991〕28号)


  根据国发(1991)25号和苏发(1991)8号两个通知所提出的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政策措施,针对当前我市大中型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委、市政府研究制定了我市贯彻落实两个《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
  一、继续深入贯彻《企业法》,进一步落实企业自主权
  坚持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可以实行厂长(经理)、书记一人担任,并设专职副书记。在行政领导班子的组成上,副厂长(副经理)、三总师由厂长(经理)提名或党委推荐,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任免。企业中层党政干部的聘用、任免,由企业自主决定。
  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除复退转军人、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及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外,企业有权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政策规定,自行决定用工数量,形式、时间、对象、条件,通过劳务市场,实行公开招收,择优录用。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企业间的职工调动,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按政策由企业双方自行办理。允许企业实行择优上岗、企业内待业和企业内退休制度。厂长(经理)有权按国家规定辞退职工和拒收企业不需要的人员。
  维护企业产品销售定价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企业有权自主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对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计划内分成的产品和超产的产品。指令性计划产品应严格按合同执行。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对产品实行季节差价或灵活作价。对放开的商品价格,企业有权自主定价销售,实行优质优价,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加价幅度由企业自定。
  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自行决定,在保证完成上级各项任务的前提下,任何部门不得干涉,不得要求对口,也不得以此作为各种评比的条件。
  企业有搞活内部分配的自主权。除企业工资总额、职工档案工资和厂长收入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管理外,其余的均由企业按照“按劳分配”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自定。允许企业实行内部工资制,原有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企业职工实发工资、奖金的高低要与本人的劳动成果挂钩。
  适当下放大中型企业投资管理权限。对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集团下放投资管理权。
  二、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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