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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对罚没物资、追回赃物、无主物资纳入拍卖市场变价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对罚没物资、追回
 赃物、无主物资纳入拍卖市场变价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1年6月3日 宁政发〔1991〕41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总社拟订的《关于对罚没物资、追回赃物、无主物资纳入拍卖市场变价处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通知及国务院国发[1989]24号《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财政部[1986]财预字228号《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理》文件精神,提高处理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和无主物资的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增加财政收入,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订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意见适用范围
  (一)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等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资。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和各类违法案件的罚没物资和追回赃物。
  (三)交通、林业、外汇、渔政、城管、土地管理、标准计量、烟草专卖、医药卫生、劳动安全以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资。
  (四)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赃物。
  (五)公安、交通、保险等部门交由本市处理的无人认领的无主物资。
  (六)金融等机关或企业交由本市处理的各种清偿抵债的物资。
  二、处理原则、方法及程序
  罚没物资、赃物、无主物资及清偿抵债物资必须严格遵循罚没权、清偿权与销售权分离,相对集中、公开变价处理的原则,并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凡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物资,如金银、票证、药品、文物、毒品、烟酒、饮食、鲜活商品等应及时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收购。
  (二)凡属政治性物品、破坏性物品、淫秽物品、吸毒用具等有毒害物品和违禁品,以及其他无使用价值的物品,由收缴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除以上两类物品外,其他商品和物资应一律纳入市、县供销合作(总)社定点的拍卖市场进行公开拍卖或销售,非定点单位一律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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