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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南京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负责限额以下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和一般单机(含限额以上)进口的审查工作。
  第八条 负责限额以上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核转报工作。
  第九条 负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进口审核转报工作。
  第十条 负责国家控制进口机电产品的进口审核和与招标机构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会同市引进项目审批部门和南京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编制限额以下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国内招标计划,并协调实施。
  第十二条 参与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装配”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核和前期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南京市审批进口的机电设备的备案、统计、上报、跟踪及分析、预测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技贸结合、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工作;收集“替代进口”、“以产顶进”机电产品信息,做好交流工作。
  第十五条 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本市机电设备进口工作中的违章、违纪和违法案件。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查
  (一)引进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抄送市审查办,项目审批单位应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抄送市审查办;市审查办必须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的论证及审批会签工作。
  (二)引进单位申办进口审批手续时需提供: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批准文件;
  2.设备分交明细表和主要设备选型说明(一式五份);
  3.人民币及外汇落实证明;
  4.招标的项目,需出具“招标结果通知”或“不招标通知书”、招标情况说明书和专家审查意见;
  5.凡属“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国家暂停进口内容的,需出具有关办理结果。
  (三)市审查办收到上述文件,经审核如符合报审要求,在7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重在项目在14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同意进口的,以“引进项目设备分交方案审批通知”作为进口审查批准文件。据此,引进单位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机电进口核拨外汇手续。
  (四)利用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政府混合贷款的限下引进项目中需进口的机电设备,按国发[1990]64号文《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和国机审[1990]36号文《关于印发〈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办理(南京市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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