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必须配备必要的生产、科研、管理检测设备,建立并严格执行设备维修保养和定期检定制度,加强对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保证设备达到各行业要求的完好率指标。
八、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应独立行使督和检验职能,检验人员必须按技术标准检验、判定产品质量,不受干扰,严禁对按章执法的质量检验人员打击报复,质检人员在奖金分配上应享受生产一线职工的待遇;企业检验科长的任免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质量管理、监督部门要逐步实行对企业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职责权限、管理制度、基础资料和检测手段的认证制度。
九、企业要加强产品的售前、售后服务,按规定对产品实行“三包”,及时做好维修服务,组织质量跟踪,收集质量信息,及时解决质量问题。凡不合格产品,经返修仍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企业应按用户要求退货或换新,承担用户的损失。
十、企业要依靠技术进步、增加科技投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产品质量水平。要根据市场要求,开发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产品。新产品批量投产鉴定要按GB/T10300国家标准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保证成批生产的产品质量稳定,降低返修率。
十一、企业要强化质量培训教育,并将质量培训教育工作列入年度质量管理目标考核计划,实行职工岗前培训,职工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十二、强化产品质量监督,对市重点产品、优质产品、发证产品及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由市标准计量局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验,并通报受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机构、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的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作用。
十三、实行奖励制度。对产品质量好的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厂长(经理),以及企业中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从事企业产品质量工作和质量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在企业创全面质量管理奖、产品创优、重大的质量攻关等项活动中成绩显著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将所获奖励作为提职、工资升级、职称评定的依据。
十四、实行质量否决权。凡市重点考核产品未完成质量考核指标或质量波动下降的,分别扣发厂长、技术负责人和责任车间全部或部分资金;情节严重的停发全厂奖金和浮动工资,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凡产品质量经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企业升级、质量管理奖、产品创优、“双增双节”先进企业、市文明单位评审资格。主管部门要努力强化厂长质量意识,限期整改;限期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黄牌”警告。整改期间,取消本企业职工浮动工资。同类产品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予以“红牌”警告,必须停产整顿,并取消职工全年浮动工资。整改不力或整改无效的,要追究领导责任。上述扣发的奖金和停发的浮动工资由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用于表彰奖励产品质量抓得好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