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2日)废止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
(1991年9月5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根据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和《
江苏省乡镇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由民政部门、街道、居民委员会、乡(镇)、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社会福利企业(以下统称社会福利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其残疾标准按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社会福利企业招工时,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安置扶贫对象及其子女。
第四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履行
《暂行办法》第
十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 设立集体所有制社会福利企业,由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和民政部门申请,民政部门出具批准文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市民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按
《暂行办法》第
八条的规定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方可享受社会福利企业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