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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京机场治安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南京机场治安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5月22日 宁政发〔1991〕96号)


  为切实加强我市“窗口”地区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市政府同意民航江苏省管理局、市口岸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局拟定的《南京机场治安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现予批转执行。并成立南京机场治安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范仁信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顾凯、许成基、曾传钧、文家富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南京机场治安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机场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管理,确保国内外航班和旅客的安全,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国家民航局、国家旅游总局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航江苏省管理局是南京机场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机场内安全交通及出租车经营活动。南京市口岸管理委员会、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 凡进入机场营业的个体出租车,必须向民航江苏省管理局公安分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停车证。
  第四条 国营和集体单位的出租车,由所在单位统一到民航江苏省管理局公安分处办理进机场营业手续。
  第五条 凡是经审核批准办理停车证的个体出租车辆,须到民航江苏省管理局公安分处交验营业执照、驾驶执照、行驶证、服务证、客运许可证、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后,方可领取停车证。停车证每月办理一次换证手续。
  第六条 没有机场停车证的出租车一律不得在机场营业。送客来机场的,客下车离,不得逗留;预约来机场办事的出租车,应停放在规定地点。
  第七条 凡进入机场营业的出租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不符合者不得进入机场营业:
  (一)车辆机械性能良好,车容车貌整洁美观,营运证照、标志齐全;
  (二)必须安装经计量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按计价器收费;
  (三)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服务证、客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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