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酗酒吵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侮辱妇女;
(二)偷盗、诈骗、敲诈勒索;
(三)无证经营、强买强卖、哄抢商品;
(四)非法兑换或索取外币、贩卖票证;
(五)贩卖或传播淫秽物品、非法出版物及其他违禁品;
(六)以色情招徕顾客,介绍、容留、引诱卖淫嫖宿;
(七)设局诱赌、聚众赌博、拦道卖艺或乞讨;
(八)打卦、测字、算命及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九)扰乱公共秩序,有碍社会风化的行为;
(十)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地区内的资源和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凡利用地区资源进行经营活动和使用设施的,应当缴纳资源和设施使用费用,专项用于地区的维护和建设。收费办法由秦淮区人民政府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六条 严格保护地区的景观风格,不得随意变更建筑和设施的外型及使用功能。地区内的景观风格规范,由秦淮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地区内各项建筑和设施,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都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 严格保护地区内的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古建筑和古树名木。
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区内人文景物的档案管理制度,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防盗、防震、防腐、防潮及避雷等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地区内的防火安全保护。地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责任单位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和设备,置于明显或易取位置。
第十九条 地区内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和道路两侧堆放、吊挂有碍地区容貌的物品。
第二十条 严禁盗窃或擅自拆除、移动和损毁地区内的市政设施、游览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 地区内的单位和住户实行包环境整洁、包绿化管护、包秩序良好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经批准营业的各类摊点周围的清扫保洁,由经营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