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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奖为南京地方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办法[失效]

  (1)公告突出贡献奖的受理时限,接受申请,并进行初步的资质审查;
  (2)根据资质审查后申请奖励人员的构成情况,负责组建并召集年度的主要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可以有适当工作人员进入评审委员会;
  (3)组织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有关人员对申请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和效益评估;
  (4)公告由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奖励(预案)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异议;
  (5)对特殊情况提出临时动议,提请评审委员会或“科技兴市”领导小组研究。
  第六条 申报、评审程序及要求
  1、个人申请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第一完成人,在该项目投产(或开始实施)后3年内,均可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有两个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可向其中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另外的实施单位要积极提供有关材料。
  申请者带有行政领导职务的,须经其主管部门及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认其申请资格。
  2、单位申报
  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转呈项目第一完成人的奖励申请,并按规定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南京市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呈报表;
  (2)研制开发及生产原始记录报告、资料、图表;
  (3)有关部门的检测、验收或鉴定报告;
  (4)用户意见书;
  (5)财税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单位的财务报表;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主管部门审核
  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其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查工作,提出审核意见。
  4、市评审委员会评审
  市评审委员会对“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资质审查后的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形成奖励预案。
  评审委员会有80%以上的评委参加,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申报项目符合奖励条件又不超过奖励数额的原则上都予奖励,超过年度奖励数额的按经济社会效益、技术水平等可比因素进行数量比较,按数目大小顺序排列,满额为止。
  经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在南京日报上公布,一个月内若无异议或异议无效,即上报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批准,并经市长办公会确认,由市政府实施奖励。
  第七条 奖励数额标准
  1、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原则上不超过10名(含10名)。
  2、凡被评为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市政府发给荣誉证书,奖励市区内水、电、煤气、电话设施完备的两室一厅住房一套,或10万元人民币。获奖人员的原单位的一切待遇不受奖励影响,该项奖励免交个人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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