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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四、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与开发项目相应的开发能力和自有资金。内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人民币;涉外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美元,中方不得为外商注册资本提供人民币贷款和境内外贷款担保,以保证外资的真正投入。申报设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具有开发项目意向书或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严格房地产开企业的资质审查。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中外企业都必须经市建委办理资质审查手续,按资质标准确定资质等级,核发资质等级证书。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及有关批准文件。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和工商部门核定的营业范围,承担与其相应的开发建设项目,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市建委会同市计委、经贸委、市工商局要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年检。对注册资金虚假、没有开发能力、偷税漏税的经营单位,要予以查处,并公开处理结果。对遵纪守法经营,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予以鼓励和宣传。
  六、房地产开发必须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要在做好市场预测的基础上,加强对房地产投资方向的引导。国内房地产开发的重点是为国家重点建设配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城镇居民住宅;对市场需求量有限的度假村、写字楼、高级公寓等要适当控制。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楼、堂、馆、所、商厦等大型项目由市计委会市建委审批;住宅片区、小区、居住区和配套公建及市政建设补偿用地的建设项目由市建委会市计委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建委、市计委联合组织审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资金不落实,建筑条件不具备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七、继续推进住房制度的改革。按照房屋商品化的原则,多方筹集建设资金,严格管理住房基金,保证用于住房建设。同时,采用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多种形式,确保住宅建设的稳步发展。要把解决城镇居民住房,特别是困难户住房问题,作为房地产开发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继续在微利房、解困房的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规划设计、资金安排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都必须承担相当于所开发商品房面积20%以上的微利居民住宅建设任务。具体办法由市建委牵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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