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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1993年8月24日 宁政办发〔1993〕71号)


  为了推动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国有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加快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状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房地产业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纳入市土地有偿使用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公室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出让土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相结合,有明确的开发期限和开发进度。净地出让的受让方,须在交付净地后1年内,投入的开发资金不低于出让金的25%;毛地出让的受让方,须在签订合同后1年内完成全部拆迁,毛地变为净地。如不能按规定达到进度要求的,市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
  未按规定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不得对土地进行开发、转让、出租、抵押。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在1年内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0%以上的,也不得转让。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厂矿、机关、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开发经营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凡于1990年5月19日后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在建项目,须在本通知下发3个月之内补办手续,补缴出让金。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市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二、加强经济开发区的管理。已开办的开发区,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必须在两个月内补办。已开办的开发区新增开发面积和基础设施项目一律报市计委审批。进入开发区企业的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市授予各开发区的权限进行审批,同时抄报市计委备案。对缺乏基本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占用耕地过多或占而不用的开发区要立即停建,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三、统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程序。内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区、县及外地区在我市设立的房产开发经营企业)由市计委会同市建委审查,报市政府核准后,市计委、市建委下达批准文件;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区、县),由市计委会同市经贸委、市建委审查,报市政府核准后,市计委、市经委、市建委下达批准文件。金融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开办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公司,已开办的要限期在人事、财务和资金方面完全脱钩,并尽快改变隶属关系。金融机构以合资方式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收回注入资金,实行脱钩。非银行金融机构兼营开发经营房地产的,首先要和银行彻底脱钩,不得参与资金拆借,不得搞计划外贷款和投资。非银行机构开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实行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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