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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二)项目立项时已经批准向境外销售的;
  (三)经市政府特批允许向境外销售的。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座落、范围(附图)、结构、用途、层次、面积等;
  (二)建筑合同及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
  (三)销售、交付使用日期;
  (四)商品房销售基价;
  (五)售后管理、维修方案;
  (六)预售房款的监管方式;
  (七)其他开发企业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接到开发企业销售申请书后,应在1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核准销售的发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经批准的申请事项对申请企业产生约束力。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售楼场所公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需向境外销售的,应同时将《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公示于售楼场所。
  承购人须认明《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后方可购买。
  第十二条 获准销售的商品房须在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公开挂牌,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刊登商品房销售、预售广告,须持有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并在广告中载明许可证编号。违反规定的,广告经营单位应拒绝为其刊登记销售广告。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单位须具备房地产销售代理经营权,并按规定代理销售。被委托单位应按委托书载明的价格代理销售,不得擅自加价。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款须存入经批准的销售申请书中确定的银行所开立的专用帐户,专项用于商品房的建筑工程,并由开户银行监管应缴纳的税费。
  第十六条 商品房的预售须签订预售契约。承购人应在预售契约签订后10日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购契约登记监证手续,未办理预售契约登记监证手续的商品房销售,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双方,须自商品房现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期货交易按实际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交易立契、过户及缴纳税手续,逾期不办的,按《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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