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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解决城镇居住困难户住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七)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优抚户,由所在区房管局在调剂出的腾空房中逐步解决。
  六、“解困”政策
  坚持与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相配套,贯彻“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继续实行“政策扶持,单位补贴,个人购买”的政策。
  (一)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力支持“解困”工作。
  (二)新建的“解困房”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免收土地出让费;免缴规划管理费、拆迁管理费、土地管理费、开发管理费、营业税、人防费、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商业网点配套费、水增容费、电力开发费、重点建设基金和商品粮、征购粮差价;减收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基金、农业发展基金、新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市区提留的部分。
  (三)各单位可按规定使用住房资金(含本单位职工名下缴存的公积金)
  (四)市统一建设的“解困房”,一律按成本价出售给各单位。居住困难户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直接向市、区房改办申请以成本价购买“解困房”。凡一次付清全部购房款者,可优先挑选地点、层次、朝向。
  (五)单位可以按成本价将“解困房”出售给居住困难户,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也可以按标准价出售给居住困难户,其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款,由单位补贴。
  (六)各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按《南京市优惠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尚存在产权,可继续提取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七)单位购买的“解困房”,因居住困难户无力购买,经市、区房改办同意,也可在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内,出售给本单位其他住房困难的职工,腾空的住房调剂给居住困难户居住。
  (八)居住困难户可按规定借贷公积金购房。个人负责筹满购房款50%,余款可由单位担保,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京房改信贷部申请低息抵押贷款,按月还本付息。
  (九)新建的“解困房”,应优先出售给教育、卫生、环卫系统中的居住困难户。
  (十)以成本价购买的“解困房”,享有全部产权;以标准价购买的“解困房”,享有部分产权。具体价格由市房改办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每年公布一次。产权管理按《南京市优惠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执行。
  七、“解困”分工
  (一)市房改办负责制定全市“解困”政策及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对全市的“解困”工作实施宏观管理;统一申请用地,统一办理税费的减免,统一组织“解困房”的规划、设计、建设、销售;审定各区、各部门的“解困”计划和安置方案;掌握全市“解困”进度与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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