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解决城镇居住困难户住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解决城镇居住困难户住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2月21日 宁政发〔1993〕38号)


  为实现《南京经济发展上新台阶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奋斗目标,“八五”期间,我市将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四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困难户住房。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困”目标
  1993年至1995年内基本解决全市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困难户住房。
  二、“解困”对象
  凡199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区范围内居住,并具有城镇正式户口,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户,为居住困难户。
  三、安置标准
  根据《南京经济发展上新台阶规划纲要》的要求对居住困难户的安置,一次到位,即按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超过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计价。居住困难户在“解困”时,要求保留原住房的,原住房面积计算在安置标准内。
  四、“解困”原则
  实行谁家的职工谁解决的原则。居住困难户由其所在单位,在3年内通过建房或购房,按规定分期分批,逐步解决。
  五、“解困”办法
  (一)根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市里将集中建设“解困”住宅小区。按先付款先解决的办法,向参加我市房改资金统一运转的单位提供成本价(综合造价)房,作为“解困”房源。未参加我市房改资金统一运转的单位,其“解困”房源自行解决。
  各区政府可根据居住困难户的情况,在“解困”住宅小区内参加联建。
  (二)各单位可组织居住困难户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市政府将按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苏房改办[1992]30号文件精神,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三)各单位自建或购买的住房,在分房时必须优先出售或出租给居住困难户。
  (四)居住困难户“解困”后腾空的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属违章建筑的腾空后按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内居住困难户,按《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予以安置解决。
  (六)个体经营者购买“解困房”,以成本价为基价,适当上浮计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