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企业使用自有外汇和采取其他方式筹集的外汇,用于改造和引进技术的项目,持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经申请批准,可以减免关税。
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第十条 企业税后利润中各项基金比例和用途,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十一条 企业有权自主编制劳动用工计划,并报劳动部门备案。企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均由企业自主决定。从农村或者外省、市招收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应当经市劳动部门批准。企业招工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也可以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代为招工。企业录用工人,应当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劳动合同鉴证等手续。
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但无论实行何种用工形式,都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在定员定额基础上,可以实行“在岗、试岗、待岗、离岗”制度,通过考试、考核,择优上岗、竞争上岗。可以在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之内,根据本人申请,由企业决定离岗休养人员,其待遇可以参照退休人员待遇标准,在工资基金中列支。
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当年安置富余人员达从业人员60%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富余人员待业后的待遇,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对中层及其以下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的期限和待遇根据岗位的不同,由企业自主决定,报人事部门备案。企业厂级行政副职,可以由厂长(经理)提名,征求党组织意见,由组织和人事部门考核,厂长(经理)决定任免,报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还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当低于本企业实现税利、销售收入和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由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状况,编制年度工资总计划,由同级劳动部门在国家核定的弹性工资总额计划内平衡后下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