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南京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1993年4月17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江苏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和市属以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机关,均应执行《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中央、省属在宁企业可以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凡《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给企业的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三条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下列资产经营形式中的一种,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实行。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承包的上交利润指标,原则上调整为实现利润的33%。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缴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根据政策规定给予优惠。
  (二)股份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尤其是资金技术密集型和规模经济要求高的企业,可以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实行股份制试点,执行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关于股份制企业管理试行办法》。
  (三)股份合作制。小型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资产经营形式。
  (四)模拟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机制。发展前景较好、产品有较强的竞争力、有较好管理基础的企业,可以模拟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机制。有关财政税收政策,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执行。
  (五)实行税利分流。企业按照33%的所得税税率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分利。1991年底以前的贷款余额,按照不高于50%的比例实行税前还贷。新发生的贷款全部实行税后还贷。税后利润免交“两金”。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自主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
  (六)投入产出总承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品发展战略序列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可以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