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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深化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失效]

  (三)凡未按规定参加待业保险或欠缴待业保险基金的单位,从实施待业保险制度之日起,按欠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金额(含利息、滞纳金)予以补缴;对弄虚作假、少报瞒报工资总额的,一经核实,除补缴外,按少缴部分处以10%的罚金。
  (四)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在税前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或管理费中列支。
  (五)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市劳动局所属的待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在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六)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四、待业职工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期限
  (一)待业职工待业救济金发放期限按职工离开企业前的工作年限确定,逐月发给。具体标准为:工作满1年不满2年的,发给6个月;满2年不满3年的,发给9个月;满3年不满5年的,发给12个月;5年以上的,发给24个月。
  (二)待业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满后,重新就业确有困难的(开除、除名、违纪辞退的除外),由本人申请,经市待业保险机构核准,可延长待业救济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待业职工重新就业后再次待业的职工,发给救济金期限按重新就业后的工作年限计算。
  五、职工待业救济金的构成
  职工待业救济金由基本生活救济金和补充救济金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生活救济金为每月65元,今后随本地区生活费用指数变动进行调整。
  (二)补充救济金以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每月发给2元。
  (三)开除、除名的待业职工,只发给基本生活救济金。
  (四)待业职工在延长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只发给基本生活救济金。
  六、待业职工医疗补助费按每人每月10元,与救济金同时发放,包干使用。
  待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因患有严重疾病(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致伤、致残者除外),支付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七、待业职工待业时间的计算
  待业职工的行业时间从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计算,原单位应在此后的1个月内到市区劳动部门为其办理待业登记手续。待业职工持“待业证明书”于一周内到户口所在区待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凡属本人原因未按时办理的,不予补发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属原工作单位原因未按时办理的,其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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