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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深化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15日)废止

南京市关于深化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1993年4月27日 宁政发〔1993〕106号)


  一九八六年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的四项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企业劳动工资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各项劳动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去年四月我市制定颁发了《南京市地方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带资待业试行办法》。但是现行职工待业保险办法仍存在社会化程度低、覆盖面窄、承受能力弱的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保障待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2]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对完善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适用范围
  职工待业保险制度适用于南京地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暂不纳入此范围。凡列入上述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团体均应按规定参加。
  二、享受待业救济金的对象
  (一)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的企业的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
  (五)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被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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