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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京市县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3、凡以综合价购买房屋的,拥有全部产权。以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产权份额为标准与综合价之比),享受永久使用权和合法继承权,但不得转让、出租、赠与和改变用途。职工付清全部房款并住满五年后可以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拥有部分产权者售房收入按产权份额分配。职工购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以上的部分,以市场价计价。具体售房价格,根据综合价、标准价构成因素,由各县物价部门会同房改、房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报市审批。严禁低价售房。
  4、购买公用住房原则上一次付清购房款的,可减收20%。对确有困难的购房户,可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款的50%,剩余部分,凡建立公积金的县,购房者可以向房改信贷部申请贷款;未建立公积金的县,由购房者个人分期付款,并相应支付利息。
  5、产权单位以优惠价出售的新建公有住房,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免征营业税。出售的旧住房暂免征营业税。售房筹集的住房资金,暂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购房职工免征一次性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户,住房内部维修由住户负责;共用部和共用设施在住房售出5年内暂由原产权单位负责,以后转为住户与该楼各产权人共同负责。拥有全部产权的住户负责自己住房的维修,并承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的分摊费用。
  (五)集资建住房
  立足于集资和合作建房,是转变职工住房观念,调整消费结构,筹集闲散资金,加快住房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
  1、集资与合作建房,坚持政府政策扶持、单位资助、个人出资的原则。
  2、建房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的原则。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用地规划、计划、材料、信贷、税费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3、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实施办法由各县根据《江苏省城镇集资建房暂行办法》制定。
  二、工作部署
  为保证我市县镇房改顺利起步,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房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各县除建立房改领导小组外,应建立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经费来源,凡建立公积金的县,在增值资金中列支,公积金归集量较小的,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未建立公积金的县,列入县财政预算。
  (二)各级房改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要尽心尽职,精心组织好房改工作。尤其是在时间紧、任务重的起步准备阶段,更要严密组织、统筹安排,制定方案时,要与实行的单项房改措施相衔接。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确保今年第一季度房改方案出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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