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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京市县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4、对多占住房的,可加收租金。具体办法由县自行制定。
  (二)推行公积金
  公积金是一种通过义务性长期储蓄积累,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扩大住宅建设资金的融通,加速住宅建设发展的社会保障机制。
  1、凡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县,均推行公积金制度,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可分别控制在职工月标准工资的5%以内。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由单位统一缴存,享有低息。职工可使用本户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购买、自建自住住房,或进行私房修建。
  2、不具备推行公积金条件的县,可实行公益金制度。起步阶段,单位每月按工资总额的1%~3%提取,从成本(或预算)中列支,作为单位住房基金,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
  3、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改字[1992]30号文的规定,建立公积金的县,要建立住房基金管理分中心。分中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积累的原则,负责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监督、使用与偿还。金融业务暂委托建行县房改信贷部办理。
  建立公积金或公益金制度后,单位原用于住房的各项资金仍不能减少,以确保政府、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基金落到实处。
  (三)有偿分住房
  实行先售后租、有偿租房等新房新制度,是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行有偿分配,扩大建房资金来源的重要措施。
  1、先售后租。凡新分配的住房(含腾空房,下同),均应实行先售后租、租售并举的原则。要优先安排房源出售(租)给住房困难及有突出贡献的职工。
  2、分房缴定金。租住新分配公有住房的职工缴存定金后才能获得住房使用权,并按月缴纳房租。定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50元(旧房20~30元,新房40~50元)。定金归缴存人所有,享有低息,五年后由产权单位一次还本付息。
  3、新房新租。可按维修、管理费两项因素或维修、管理、折旧费三项因素计租。实行新租的住户不缴存定金。
  (四)买房给优惠
  有计划地出售公房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有利于加快资金回收,实现住房资金良性循环,促进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商品化进程。为鼓励职工购房,在房改起步阶段给予优惠政策是必要的。
  1、除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的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代管房产、产权尚有争议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的房产外,均可出售。
  2、凡具有城镇户口,自住且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均可优惠买一处公房,一户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因工作易地调动,原购住房由原产权单位收购的,可在新单位再享受一次优惠购房待遇。职工购买公房后,不缴房租,暂不享受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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