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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京市县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京市县
 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3年2月21日 宁政发〔1993〕3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及《江苏省县(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五县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的改革,现对县镇房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内容
  县镇房改的主要内容:“提租发补贴,推行公积金,有偿分住房,买房给优惠,集资建住房。”
  (一)提租发补贴
  改革现行低租金制度,合理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有计划、分步骤地达到商品租金标准,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八五”期末力争达到维修、折旧和管理费三项因素水平;“九五”期末努力达到维修、折旧、管理费、房产税、投资利息五项因素水平。在房改起步时,按照“少提不补,多提少补,提大于补”的原则,确定提租和补贴幅度。
  1、县镇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系统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一律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下同)平均月租金0.22元以上,不足0.30元的,不予补贴;每平方米平均月租金在0.30元以上的,适当发给住房补贴,补贴系数不得超过月标准工资(按1991年12月底工资基数计数,下同)的2.5%。
  2、提租发补贴的县,对居住集体宿舍和私房的职工,暂不发住房补贴;租住私房职工,过去已发给住房补贴的,全市不作统一规定;租住公房职工,过去已发给住房补贴的,应予取消;职工因故停发工资时,住房补贴随之停发;恢复工资关系后,住房补贴同时恢复。
  3、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一处住房提租后,发补贴的,净增支部分全额免交。不发补贴的,增租额全额免交。
  1937年7月7日及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或已故退休老工人的配偶,一处住房提租后,发补贴的,净增支超过1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减免。不发补贴的,提租额超过1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减免。
  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非在职优抚户新增租金酌情全额免缴或限额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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