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地养地的原则,通过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有关业务收费渠道,自筹解决地籍调查工作所需的经费。
关于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的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市场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将起积极的作用。由于长期以来土地无偿、无期使用,对土地市场缺乏有效管理,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擅自转让、出租、抵押通过行政划拨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形成了非法的“土地隐形市场”。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理顺土地产权关系,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流通纳入依法运行的轨道,保证应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收归各级政府,我局决定对全市土地隐形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并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工作必须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及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2]10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着“正确引导、依法管理、促进流通、培育市场、服务经济”的原则,“高目标、低起点”、“先管住、后管好”,逐步将我市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行为纳入依法运行的轨道,建立“规范、公开、有序”的地产市场,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最大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二、清理对象与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者以及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擅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均属清理对象。具体范围为:
(一)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擅自转移他人,包括随同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转移土地使用权;因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而转移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建条件换取房屋、设备等。
(二)擅自出租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擅自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包括单位出租土地使用权;随同地面建筑物的其他附着物而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进行利润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