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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3、市场登记的范围:凡在固定的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市场(包括定期交易的季节性市场、夜市、星期天市场、跳蚤市场等)均应进行登记;形成集中交易的生产要素市场也要进行登记;期货市场的登记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4、市场登记的管辖:由哪一级政府审批的市场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进行登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已组织开办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办的各类市场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
  5、市场名称的审核:在市场登记中,如遇名称重复时,先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的,有该名称的优先使用权。我市各类市场都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
  6、开办市场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土地使用证明;凡已经市、区、县政府批准的市场,可不提供土地使用证明。
  (4)市、区、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
  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考虑到我市现有农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对其进行登记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7、市场登记工作程序。
  (1)开办单位申请市场登记注册,经市场登记机关审核后,颁发《市场登记证》。
  (2)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办单位提交的市场登记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予登记注册的决定。
  (3)市场因迁移、合并、撤销等原因需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单位应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4)现已开办的市场,开办单位应在年底前,到所属市场登记管理机关补办登记手续。
  8、发布公告。
  核准市场开办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登记机关、市场名称、地址、负责人、市场主办单位、上市商品范围及交易方式等。
  9、市场登记的监督管理。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各类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可在市场内设立管理机构或派驻管理人员,加强对市场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对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开业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有关工商法规予以处罚。
  (3)对应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而又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按有关工商法规予以处罚。
  10、建立市场档案和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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