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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贯彻国家
 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1993年11月24日 宁政发〔1993〕272号)


  1993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第13号令发布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加强对我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加快培育和完善市场体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开展市场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
  目前,全市共有各类市场330个,缺乏统一规划,形成多头管理,带来了不少问题,一是市工商局无法全面掌握市场信息;二是缺乏必要的市场审批开办程序和条件;三是有的市场名称重复;四是缺少必要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给经营单位和群众带来一些不便等等。为此,各级领导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快培育和完善我市市场体系,为我市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和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二、广泛宣传,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开展市场登记管理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涉及到市各有关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因此,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地开展这项工作。
  1、近期召开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工商局负责人会议,传达国家工商局有关市场登记管理的规定及政策文件,布置开展市场登记管理工作。
  2、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市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义和政策规定。
  3、做好市场登记各项准备工作。市工商局把市场登记工作放在市场管理处,区、县工商局放在市场管理科(股)。各区、县工商局要挑选责任心强、素质高、有工作经验的同志组成精干的工作班子。
  4、在传达贯彻的基础上,开始受理市场登记,12月下旬完成已开办市场的补办登记工作,1994年1月在《南京日报》上刊登领到《市场登记证》的各类市场的公告。
  三、开展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具体政策和步骤。
  1、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县、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
  2、市场开办的主体: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城镇居民委员会、乡村村民委员会均可参与开办市场。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也可开办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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