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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23、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研制生产市以上科委、经委列入新产品计划的产品,经同级税务机关确认,可享受国有、集体企业的新产品减免税照顾。对经济效益好、技术含量高,符合产业方向的新产品,在投产初期3年内,企业可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2-8%,奖励科技人员。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性收入一律免征营业税。
  24、私营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1年;对部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领取个体或私营企业执照,从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年;对新办的旅店、饮食、修配、加工、浴室、理发、缝纫以及从事装卸搬运业务的,经区、县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1年。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暂免征所得税。
  25、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工商部门交纳的工商管理费以及按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或社会劳动保险部门交纳的社会养老金或保险费,可以税前列支。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各种保险,应逐步与全社会保险制度接轨。租用生产、营业用房,可在不超过当地房管部门租金标准的5倍以内列支。私营企业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现行的11%提高到14%,业务招待费由2‰提高到3‰。私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由原200元、500元、800元,调整为1000元、1500元、2000元。装饰、装修费用,5000元以内的一次性进入成本;超过5000元的,可进入“待摊费用”,1年内分期摊入成本;20000元以上的,2年内摊销完。
  26、凡进入新办综合性市场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免征所得税、工商管理费1年。
  27、对进城及外地来宁从事个体、私营生产经营的,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临时户口;教育部门应允许其子女就近入托、入学;对国家贡献多、经营管理较好、规模大的私营企业,物资、电力、石油等部门应为他们的正常生产经营提供方便。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产品鉴定、企业升级及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可由个体劳协、私营企业协会参照乡镇企业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评定。
  28、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征用土地,应享有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规划部门应提供用地位置,土地部门提供用地。凡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不准随意收回、拆除和侵占。需要拆迁的,依照有关拆迁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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