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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1993年6月4日 宁政发〔1993〕128号)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大关于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同发展的方针,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更快发展,发挥其在振兴南京经济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对个体私营经济领导
  1、各区县政府都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工商、税务、规划、银行、卫生、工商联等部门,要协调一致,及时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中出现的问题。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放宽政策,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大力发展。
  3、各区县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列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并列入考核目标。
  二、扩大申请登记对象
  4、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停工待业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辞职、退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持有关证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
  5、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个体或私营科技开发、信息咨询服务,及商业零售、饮食服务、日用工业品修理等为居民服务的个体经营。
  6、允许外地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来我市投资办企业或经商。
  三、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7、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其他行业和商品均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和批发。对重要生产资料,经批准可以临时经营、一次性经营或者通过进入专业市场的方式经营。
  8、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第三产业,兴办投资少、见效快,直接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行业。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长途贩运放开的农副产品和本市地产工业品。
  9、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边境贸易,举办合资、合作企业,从事“三来一补”,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他们到国外经商办企业。
  10、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一业为主,跨行业经营,具备条件的可增摊设点,设立分支机构。
  11、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开办条件,按照有关经营规范用语的规定,逐步实行按小类或中类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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