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卫生工作规划和目标,改善农村卫生条件。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改环境、改水、改厕所、改炉灶、改畜圈的管理人、畜粪便(以下简称“两管五改”)的工作。各级爱卫会要指定有关单位,做好“两管五管”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爱国卫生工作机构的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爱国卫生监督员由卫生、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工商行政及其他专业监督机构推荐,爱卫会考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证章。
第二十一条 各级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可以在各有关单位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委托的爱国卫生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和爱国卫生检查员的主要职责:
(一)爱国卫生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监督本规定在有关部门、单位的执行情况,向同级和上级爱卫会报告,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2)根据爱卫会的要求组织各种卫生检查、竞赛、评比、卫生效果评价、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活动;
(3)为各级爱卫会开展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4)执行上级和同级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各项监督任务。
(二)爱国卫生检查员的主要职责:
(1)检查基层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并向同级和上级爱卫会报告;
(2)宣传爱国卫生、防治疾病知识,进行爱国卫生法制教育,组织发动群众维护公共卫生;
(3)参加各级爱卫会组织的各种卫生检查、竞赛、评比活动;
(4)执行上级和同级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各项检查任务。
第二十三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和爱国卫生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证件;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或者各级爱卫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