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爱卫会
《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1日 宁政发〔1992〕19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爱国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爱国卫生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市的爱国卫生和防治疾病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具体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方法是:政府组织、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
第六条 爱卫会各委员部门负责本部门分管的爱国卫生工作,每年制定工作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各部门应当做到:
(一)计划、财政、物资部门对开发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的经费、物资要予以保证。
(二)建设、环卫部门要把各类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建设规划,加强环卫队伍建设,做好生活废弃物的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三)环境部门要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污染源和噪声源组织管理,减少其危害。
(四)商业、粮食、工商行政等部门要结合生产和经营管理,贯彻国家各项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标准,提高食品卫生质量,搞好农贸市场和个体饮食摊点的卫生管理。
(五)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饮食、服务行业、各类公共场所、农贸市场和城市生活饮用水及水源的卫生监督,预防食物中毒,做好各类疾病的防治工作。
(六)化工、轻工、医药部门要生产、供应高效、低毒、低残留量的防治疾病、消毒杀虫药械和农村改水材料。
(七)农业部门要结合农村规划和农田建设,做好人畜粪便的管理及粪便无害化处理,做好农田灭鼠,防治人畜共患的家畜疾病。
(八)劳动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逐步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