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济实体的从业人员主要从行政、事业单位选派或招聘,也可以经劳动部门批准,优先安排本单位、本系统待业青年。允许和鼓励热心经济,会搞经济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以留薪留职、辞职、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调转、借用、选派等形式去领办、创办、帮办经济实体。
七、各有关部门要为农口单位兴办经济实体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具体扶持。
工商部门除国家规定的专项管理商品和专营商品外,其他产品均允许经营,对直接为农服务的生产型和流通型经济实体,放宽注册条件,简化登记手续。
金融部门要优先安排贷款计划,给予贷款优惠,在开户、信贷、结算等方面积极提供服务。对自有资金比例达30%的,按农业同类贷款现行利率计算,执行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
税务部门要区别情况给予税收优惠:
--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植保站、畜医站、电力管理站、水利管理站、种子公司农机站、农经站、渔技站、林技站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单位取得的农业技术培训与推广、农作物病虫测报与防治、畜禽防疫、电力管理、种子经营以及机耕、排灌等收入,在“八五”期间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上述农业社会化服务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生产销售除现行政策列举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项目实现利润免征所得税外,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给予适当减免。从事其他产品生产和经营项目取得的利润照章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对农业广播学校、乡农技校所办企业,其税收政策按市税务局宁税二〔1990〕1号文件的规定,比照教育系统校办工厂的税收政策办理,免征所得税。不符合规定的,其兴办的独立核算集体企业,照章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免照顾。
--农技、农垦系统销售化肥、农药、农膜和农机站销售柴油以及各级农机公司销售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的收入,年内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八、为了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技物结合”,科学地用肥用药,更好地为生产服务,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9〕87号文件中关于“属中央和地方指令性计划以外的化肥、农药,在与农资部门计划衔接后,可与生产厂家直接订货”的规定,销售化肥、农药、农膜、农机产品及其零部件、农用柴油,用于接受技术服务的农户,零售价格执行统一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其销售收入在年内视同基层供销社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供销社可根据技术推广的需要,批发一定份额的生产资料给农技推广部门,具体品种、数量由双方商定。
九、对农口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要严格执行市委宁委发〔1990〕42号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平调或索取其资金、设备、财产和经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