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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农口单位兴办经济实体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农口单位兴办经济实体的通知
 (1992年6月4日 宁政发〔1992〕130号)


  为了增强农口单位为农服务功能和自身的经济活力,带动全市农村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支持和鼓励农口单位兴办经济实体作如下通知:
  一、农口单位兴办经济实体是深化农村改革,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活力的需要。同时,对搞好自身改革,促进“小政府、大服务”目标的实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态度,加强领导和给予扶持,促进其迅速发展和健康成长。
  二、农口单位办经济实体应以为农民、农业、农村和全社会服务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一、二、三产业一起抓,逐步形成农、林、牧、副、渔、工、商、建、运、服全面发展的经济格局。要大办开发性生产,兴办“绿色企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走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的路子。同时要办好集体经济内部资金融通和合作养老保险等各种形式的经济实体。
  三、兴办经济实体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优质服务、讲求效益”的原则,可以由各单位独办或和系统内联办;可以与乡村、农民或其他行业单位联合建立农工商共同体;也可以由市或县(郊)农口单位牵头,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龙头,组织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经济联合体或企业集团。
  四、经济实体要充分运用乡镇企业的灵活经营机制,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逐步形成从经营决策、发展战略、营销方式、用人制度到内部分配方面的一整套竞争机制、风险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乡镇农业服务系统兴办的经济实体执行乡镇企业财务制度,提取的建农基金主要用于乡镇服务组织,增添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手段;农业服务系统的农副业试验示范基地征收的农林特产税,可返还用于示范基地建设。
  五、“八五”期间、县(郊)可从年初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资金和支农资金中各划出7%,按照“有偿使用,定期收回,滚动发展”的办法,给予扶持(管理办法另定)。对兴办经济实体的农口单位,下拨的事业费在一定时期内不减,经济实体所获得的纯利润40%用于扩大再生产,20%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0%用于农林技术推广服务,10%用于集体福利,10%用于奖励。自有流动资金可从销售额中提取1%逐步补充。同时要多方位筹集资金,允许农口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县以下党政干部、科技人员在条件公开、风险均等的前提下,到企业带资入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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