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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和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和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1993年6月15日 宁政发〔1993〕146号)


  为保障我市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防止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暴涨,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的通知》(苏政发〔1993〕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计划内农业生产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或省定价。各县管理和已放开价格的农业生产资料,要抑制价格过多上涨。
  二、切实加强农业生产资料限价管理。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认真执行省市农资限价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农资限价的管理工作。
  (一)对实行限价的农业生产资料,现行价格水平高于最高限价的,要降至限价以内;低于限价水平的,应维持现行价格,不作变动。确需调整的,报同级物价部门核批。其中省管限价品种由物价局转报省物价局核批。
  (二)本市农资生产企业销售给本市农资经营企业的限价农资品种的价格,不得超过出厂限价。市农资经营企业批发到区县基层供销社的农资价格,应执行南京市最高批发限价。
  (三)凡供应本市区县农资经营企业,由本市农资交易市场交易列入限价的农资品种,其成交价格不得突破最高批发限价。
  (四)本市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及交易市场在满足本地供应后,销往外地列入限价的农资品种,其销售价格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五)各县制定的农资最高限价要抄报市场物价局备案。
  三、建立农资价格风险调节基金制度。要积极筹措,尽快建立农资价格风险调节基金,从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中提取一定比例,上交财政专户储存,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用于亏损补贴,稳定农资市场价格。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四、确保生产农业生产资料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燃料和电力供应。要采取措施,落实稳定农资价格的各项优惠政策。小化肥生产用电继续实行优惠价格。对省下达的1993年小化肥生产用电计划要确保落实,不得移作他用。对农资生产、经营,在税收、补贴、贷款等方面所采取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要继续保留,不能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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