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房产局《关于深化改革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请示》的通知

  五、优惠、减免、缓交措施
  (一)行政机关、全额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承租办公用房,文教卫生事业单位、居委会、公(民)办幼儿园及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性企事业单位承租的非营业性用房,按租金基价的40%计租。其中行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承租的办公用房,新增的租金两年内予以减免。
  上述用房均不实行租金附加率。
  (二)居委会、公(民)办幼儿园承租的非营业性用房,其年增租额超过上年收支盈余的20%时,经市财税部门认可,报市房管局批准,可按年度定额减免,减免幅度不得超过应付租金的50%。
  (三)对于年增租额占上年成本1%以上的亏损企业,经市、区财税部门认可,报房产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可按年度定额缓交,缓交额不得超过应付租金的50%。
  六、租金的管理与使用
  租金基价中:(1)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应用于直管公房的管理、维修和更新。(2)税金由市房管局统一汇缴至市税务局。(3)固定资金占用应专项用于直管非住宅公房的扩大再生产。其中:区管非住宅公房50%留区房产经营公司,50%汇交至市房管局。汇交至房管局的固定奖金占用费,由市房管局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翻、改建扩大非住宅房屋,逐步实现国有资产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附加租金中的环境率部分,由市房管局统一汇交市财政,专项用于直管危旧住宅公房的改造和直管住宅公房的维修补贴等。此项经费的使用,每年由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交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如实上缴汇缴的租金,不得擅自截留。对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自行安排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市房管局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上述汇缴租金的收支结算情况,由市房管局按年度抄送市财政,物价局备案。
  七、加强直管非住宅公房的租赁管理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本着“经济要搞活,管理要加强”的精神,遵循价值规律,运用经济法规,加强行政管理,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地发展。凡需要将承担的公房改变原核定的用途或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必须报经房产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对擅自转让、转借和改变原核定用途等行为,一经发现,物价部门将没收其非法所得,房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改回房屋。
  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法住宅公房的维修养护,做好优质服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