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房产局
《关于深化改革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请示》的通知
(1993年5月24日 宁政发〔1993〕117号)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配合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加快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城镇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通知》(苏价涉字〔1992〕第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拟自1993年6月1日起,对我市10区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调租原则
这次调整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原则是:有利于推行房屋商品化的进程,实行成本租金与协议租金相结合,逐步缩小成本租金的范围,扩大协议租金的范围;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逐步实现国有资产的扩大再生产;根据社会各行各业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类型,采取优惠、减免、缓交租金等措施。
二、调租范围
凡单位和个人租用的城镇过管非住宅公房,包括将住宅改为百住宅使用和擅自将非住宅改为住宅使用的公房,均属这次调租范围。
三、成本租金
(一)租金基价:
按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加前期工程费用(每平方米120元)为房屋本身的综合成本造价,根据规定成本租金的5项因素测算,平均月租金基价为平方米3元9角7分(见附件一)。
(二)计租方法:
1、根据房屋的结构、核定用途、所在地段及使用中对房屋的损坏程度,按租金基价加成计算(见附件二);
2、直管非住宅公房按建筑面积计租。
四、协议租金
(一)凡属下列范围一直管非住宅公房均实行协议租金:
1、1993年6月1日以后新承租的房屋;
2、1993年6月1日以后新建、扩建、翻建、拆迁复建等新增加的公有房屋;
3、以承租的公房进行联营、入股、个人承包和老房新租的房屋;
4、将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5、已经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
(二)协议租金原则上按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租金水平。为防止租金水平畸高畸低,起步阶段协议租金不得低于同结构 、同地区、同用途房屋 的成本租金,也不得高于其六倍。协议租金的浮动幅度由市物价、房屋局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