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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意见的通知

  紫金山乡、玄武湖乡、迈皋桥乡、马群乡
  燕子矶乡:晓庄村、吉祥村、燕子矶村、下庙村、巴斗村
  尧化乡:尧华村、尧胜村、尧辰村、王子楼村
  栖霞镇:栖霞村
  摄山乡:东阳村、东湖村、红梅村
浦口区:
  泰山镇:大桥村、临江村、夹河村、黄姚村
  顶山镇:保安村、大新村
大厂区:
  葛塘镇:新桥村、中山村、山潘村、葛塘村、新村村
  二、菜粮兼作的乡(镇)、村
雨花台区:
  双闸镇:金胜村、天保村、江南村、双闸村
  板桥镇:大方村
栖霞区:
  燕子矶乡:兴武村
  栖霞镇:新合村、十月村
  摄山乡:西湖村、朝阳村、漳桥村、上前村、工农村、摄山村、西花村、东花
      村、四段圩村
浦口区:
  沿江镇:新华村、冯墙村
大厂区:
  葛塘镇:工农村、四周村
  三、以上纯蔬菜生产和菜粮兼作乡(镇)、村将根据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蔬菜生产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附件二:    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减免规定

  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一、中、小学、幼儿园(不包括企事业自办和私立学校)建设的教学设施和群众性文化体育设施(均不含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民政福利事业(不含经营性项目)及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含50%)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
  三、省、市、区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地(按批准面积)。
  四、用于军事目的的工程及部队机关办公用房(不含生产经营性的建设项目)。
  五、市政府批准的解困房建设项目。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减半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一、自来水厂、煤制气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
  二、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不足50%的建设用地。
  三、国道、省道、铁路线路、机场建设用地项目。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属环保污染搬迁的项目建设用地。
  第三条 凡在本规定范围内的减免由市蔬菜局审批,超越本规定范围的,一律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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