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5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1995年5月1日)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
(1992年5月19日)
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垃圾渣土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市区产生、清运、弃置、调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通告。
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工程渣土的主管部门。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是管理工程渣土排放和弃置场地的专门机构。公安、交通、市政、规划、环保、建工、房产、园林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三、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及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图纸和有关资料,向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申请办理弃置手续;建筑、维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委托所在区城建局办理有关手续。
四、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到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领取工程渣土清运许可证,按市规定交纳管理费,并携证按指定的地点弃置,不得在指定范围以外倾倒工程渣土。
五、需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到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由该处统一调剂。
六、清运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将工程渣土运至市环卫部门设置的弃置场,按弃置数量交纳弃置费。
七、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负责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下列处罚:
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3000元罚款;
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的,责令其补办手续,清除一定范围的工程渣土,并按运输车辆大小,每车次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每车500至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