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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南京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经认定属错改的自住、自用房屋,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现仍由产权人或其亲属自住、自用,发还产权,由产权人自行管理。
  2、现已由产权人或其亲属自行与他人交换使用的,只发还产权,不腾退房屋。
  3、现已由房管部门分配给他人使用的房屋,产权人确需自住的,原则上应发还产权和使用权,按“谁用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分别处理。
  4、因各种原因确实不能退还原房的,可用相应数量(面积)和质量的公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与房主协商交换产权,并酌情作经济互补;也可安置产权人承租公房,原房作价收购。
  5、产权人现已住公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原自住房腾退时,应收回现住公房或与其应腾退房相抵。
  6、原房因建设需要而拆除的,由拆房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补偿,并按留房标准安排房主住房。
  (二)经认定原属错改的出租、出借的房屋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无论住房有否变化均带户发还产权,不负责腾退房屋,由房管部门协助住房与产权人办理换约续租手续,建立新的租赁关系,订约一户移交一户。租金标准不得高于现行租金标准的五倍(超过现行租金标准部分由住户所在单位予以补贴)。住户应按时向产权人交纳租金。未能建立新的租赁关系的,在撤销改造时,暂由房管部门代为管理。
  2、如确属动员出租的房屋,发还产权后,一般不负责腾退房屋,产权人现居住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适当分配公房承租使用(其中单位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分配公房)。
  3、凡经批准确定落实私房政策腾退房屋,应坚持“谁用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实行“四包”、“三定”责任制,即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既包房源又包动迁;定任务、定对象、定时间。暂时不能腾退的,可协商用与应腾退私房相当的公房交换产权,亦可用公房安置私房产权人承租使用,原房作价收购。
  4、确定退还错改的房屋,在国家经租期间收支帐目互不结算。但房屋翻建、改建增值较大的,可与私房产权人按实结算,亦可按原房价值作价收购。
  5、凡应退还的房屋,在未退房前应维持使用现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分隔自分或使用。
  6、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毁坏的房屋不予赔偿。
  九、经市、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作出审查结论的错改房屋,在发还产权后,无论是否移交租赁关系,其产权已属私人所有,如以后发生产权继续纠纷,以及移交租赁关系后的使用纠纷等,有关部门应及时调解、仲裁;当事人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作过落实政策处理结论的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案件一般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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