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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企业以优惠价格出售公房,对尚存的产权,可继续提取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五、加强房改工作领导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切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
  (一)成立具有综合协调功能的常设机构-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在市政府和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房改的日常工作。
  各区、县和各大中型企业也要成立房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部委办局应确定有关部门分管和指定专人负责房改的日常工作。
  (二)成立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与市房改办合署办公,负责统一归集、管理、监督和使用全市住房基金。
  (三)建立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三级住房基金。在立足现有资金转化的基础上,把围绕住房生产、经营、消费所发生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之合理化、固定化和规范化。
  三级住房基金的归集、存贷等金融业务,委托建行市房改信贷部办理,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就地完税的原则。经办的住房基金存款免缴存款准备金;政策性住房信贷的金融业务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取得的利润,暂免征所得税。
  六、附则
  本方案实施中,原来已推行的商品房、侨汇房售购以及集资建房、住宅合作社、住房储蓄等行之有效的办法,仍应继续积极推广,并结合本方案实施。
  实施房改方案,要紧紧围绕“解危”、“解困”,重点解决危险住房和人均居住面积在2~4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无论在资金使用、计划安排、组织建房、分配或出售住房各方面均应优先落实。
  与本方案配套的《南京市公积金管理办法》、《南京市公房提租和补贴实施办法》、《南京市分房缴定金暂行办法》、《南京市优惠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南京市住房基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税管理的暂行规定》、《南京市缴存公积金和发放住房补贴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等项措施,和方案同步实施。
  本方案先在十个区范围内施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国家、部和江苏省属及外地在宁单位,均按本方案实施。
  根据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房改字〔1991〕3号文件和中央军委〔1992〕1号文件规定,驻宁部队企业化工厂的住房制度改革按本方案实施。军队人员租住地方公房的,按地方房改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地方人员租住军产房的,按军队房改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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