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优抚户,提租后,新增租金酌情全额免缴或限额减免。
  (三)分房缴定金
  分房缴定金,是推进住房有偿分配,建立住房需求自我约束机制,筹集住宅建设资金,加快住宅建设,增加住房供给的一项措施。
  凡分配的公有新旧住房,住房必须按规定缴纳定金后才能获得住房使用权,并按月缴纳房租。1992年缴存定金的标准定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50元,今后随物价指数的变动进行调整。住房缴存的定金归缴存人所有,享有低息,不计复利,5年后一次还本付息。
  定金由产权单位专项用于住房建设。
  (四)买房给优惠
  出售公有住房,筹集建设资金,是缓解住房矛盾,实现住房资金良性循环,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解决住房问题新机制的重要内容。
  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实行先售后租、租售并举的原则。要优先安排房源出售(或出租)给住房困难户,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科技人员、知识分子、一线职工。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以自住为目的,且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均可向本单位申请购买(除列入不予出售的范围外)新建的(含腾空的)或现已租住的成套公有住房。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以标准价为基价;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计价。在房改起步阶段,新房暂以住房本身的建筑造价为基价;旧房以重置价(上一年度竣工的同类新建住房本身的建筑造价)乘以成新折扣为基价,两者都按住房所在地段、楼层、朝向等因素增减后计价。
  职工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房,以户为单位,每户限购一次。一次付清全部购房款的,可减收房价的20%。也可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款的30%,在此基础上每多付10%,减收房价2.5%,剩余部分可向建行市房改信贷部申请低息贷款,由购房人按月还本付息。还款年限新房15年以内,旧房10年以内。贷款利率根据还款期限长短确定。
  职工以优惠价格购买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原产权单位为共有产权者。购买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和合法继承权,但不得转让、出租、赠与或改变用途。购房人付清全部房款并住满5年后可以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出售的收入,购房人只能分得原购房款所占平均综合造价比例的部分,剩余的部分归原产权单位所有,列入住房基金。
  产权单位以优惠价格出售新房,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免征营业税;旧房暂免征营业税。售房筹集的住房基金,暂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购房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一次性契税。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