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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职工可使用本户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购买、自建自住住房,或进行私房翻建和大修。职工离退休或死亡,所结余的公积金本息还给职工或依法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工作调动或调离本市的,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转至调入单位该职工名下继续存储。职工出国定居,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属个人缴存的部分,归还职工本人;属单位提供的部分,留作单位的住房基金。
  各单位原则上可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名下结余的公积金进行住宅建设;原有各种渠道用于建造职工住房的资金,仍不能减少。
  在征收职工个人收入调节税时,可扣除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数额;职工提取的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继承和受遗赠的公积金本息,受益人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提租发补贴
  改革现行低租金制度,将公房租金逐步提高到商品租金,是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商品化的一项长期目标。
  在房改起步阶段,按照“横向统一、纵向微调、提租补贴”的原则,我市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系统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一律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0.30元。每处住房的实际租金,按市政府宁政发〔1992〕55号《南京市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标准》评定。
  对多占住房的,要加收租金。具体办法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对租住提租公房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分别按其工资或月离退休费的2.5%一次核定金额,按月随工资发给住房补贴。原来部分职工享受的租住公房补贴相应取消。
  对居住集体宿舍和私房的职工,暂不发住房补贴。租住私房职工,过去已发给住房补贴的,全市不作统一规定。
  租住提租公房职工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时,住房补贴也随之停发。恢复工资关系后,继续发给。
  提租后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房维修、管理。
  发放的住房补贴,企业随工资渠道列入成本;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一处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一次核定,全额免缴。
  1937年7月7日及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的配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或已故退休老工人的配偶,一处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超过15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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