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期目标。“八五”期间,以改变公房低租金、无偿分配为基本点。公房租金标准在房改起步阶段按实际支出的维修费一项计租,“八五”末期,要力争达到三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租金水平,实现“以租养房”。在保持原有建房资金渠道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公积金、分房缴定金、买房给优惠,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建立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三级住房基金,加快住房建设。“八五”期间,要建房800万平方米,重点解决危险住房和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住房问题,使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60~70%。
(二)中期目标。2000年,公房租金标准应达到五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初步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九五”期间,要建房900万平方米,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拥挤户住房问题,使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70~80%。发育房地产市场,建立和健全住房资金的融资体系。
(三)长期目标。公房租金标准要达到八项因素(上述五项因素基础上增加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的商品租金水平,使每户有一套舒适的住房。形成房地产市场,完善住房融资体系,完成住房商品机制的转换,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四、主要内容
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公积金,提租发补贴,分房缴定金,买房给优惠。”
(一)建立公积金
公积金是一种通过义务性长期储蓄积累,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扩大住宅建设资金的融通,加速住宅建设发展的社会保障机制。
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按月缴存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按月提供占职工个人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离退休职工、计划外临时工、在宁的外籍和外方工作人员,单位和个人均不缴存公积金。
职工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时,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存公积金。恢复工资关系后,继续缴存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提供的公积金存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京市房改信贷部(以下简称建行市房改信贷部),比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1992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存率分别定为职工月工资的5%,以后随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收入的变化,分别进行调整,予以公布。
公积金中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由职工个人支付;企业提供的部分,在公有住房的折旧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国营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定、集体企业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部分,在提取的自营住房折旧费和住房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