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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名委员会等八个部门关于全面整顿、设置地名标志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名委员会等八个
 部门关于全面整顿、设置地名标志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3年11月3日 宁政发〔1993〕249号)


  市政府同意市地名委员会、市建委、民政局、公安局、规划局、财政局、交通局、文物局《关于全面整顿、设置地名标志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紧落实。
  整顿、设置地名标志,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由地名管理部门牵头,民政、公安、城建、市政、房产、交通、邮电等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关于全面整顿、设置地名标志工作的意见

  南京是历史文化名城,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市容市貌变化较大,但各种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却未能及时跟上,一些新建、改建的道路和居民区未设置地名标志,许多路、街、巷原有的标志也不标准、规范;有的门牌年久褪色、毁坏,不少单位无门牌号码;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河流、桥梁、纪念地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也未建立适合其特点的地名标志。在全市开展地名标志的整顿、设置工作,已非常迫切。根据国家地名委员会对地名实施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我市全面整顿和设置地名标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重点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的要求,标志整顿工作的范围:
  (一)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
  (二)居民地名称:路、街、巷、里、居民区(幢),自然村(镇)、区片、村片等。
  (三)桥梁、闸坝、高层建筑等人工建筑物名称。山、河、湖等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独立存在的重要专项名称:包括各行政单位、区(县)属以上的厂矿企业、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医院、卫生院等;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等;外地驻本地区的单位;纪念地、古遗址、游览地、公园景点等名称。
  整顿工作的重点为路、街、巷、居民区标志牌和门牌。
  今明两年内待拆的不列入整顿范围。
  二、任务和要求
  上述范围内的各类地名,无标志牌的,要予以设置;不符合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的,要予以更换。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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