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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居委会正副主任生活补贴、福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
 居委会正副主任生活补贴、福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7月14日 宁政发〔1993〕166号)


  自1990年贯彻实施居委会组织法以来,各级政府本着为基层办实事,为居委会解决实际困难的精神,根据各自的实际能力,先后给居委会正副主任不同程度地增加了生活补贴。但是,各区的办法不一,区、街道、居委会希望市政府能在提高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统一政策,便于基层掌握和实施。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区、街道、居委会的经济承受能力,现对居委会正副主任的生活补贴、福利待遇标准(不包括奖金)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生活补贴及福利待遇
  (一)居委会的纯居民在职正主任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补贴为75元;副主任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补贴为65元;其他各项补贴(物价补贴、副食补贴、粮贴、房贴等)维护各区现行标准。今后凡涉及在职职工增加的各项有关补贴,纯居民在职居委会正副主任参照本街道企业职工标准增加。居委会正副主任的公伤、医疗、丧葬等费用,参照本街道企业职工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积极安排他们参加养老保险,以解决后顾之忧。
  (二)由企事业单位选派担任居委会正副主任的,其工资、福利等一切待遇均按所在单位的标准由所在单位发给。
  (三)离、退休人员担任居委会正主任的,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补贴为60元;副主任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补贴为50元;其他补贴仍由原单位发给。
  (四)根据宁政发〔1984〕244号文规定符合享受退保待遇的正副主任,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65元;其他各项补贴(物价补贴、副食补贴、粮贴、房贴等)维持各区现行标准。凡未到保养年限,因病不能继续工作,经区政府批准,连续任职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50元;不足5年的,按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贴的办法,给予一次性补助。今后凡涉及在职职工增加的各项有关补贴,以及公伤、医疗丧葬等费用,退保正、副主任均享受本街道在职居委会正副主任标准。
  二、经费来源:
  (一)在职的居委会正副主任基本生活补贴经费,除市财政按宁政发〔1984〕244号规定已作基数下达各区外,差额部分由区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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