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赌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南京市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赌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5月23日 宁政办发〔1991〕37号)

  第一条 为严肃政纪,制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赌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或望风放哨的;
  (三)干扰依法查处赌博活动,情节较轻的。
  第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一)多次参与赌博或聚众赌博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牟利的;
  (三)干扰依法查处赌博活动,情节较重的。
  第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因赌博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行政处分,再次参与赌博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多次组织聚众赌博的。
  第六条 对放任、纵容下属人员赌博的单位负责人,可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同时具有下列两种及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加重处分:
  (一)单位负责人参与赌博的;
  (二)执法人员参与赌博的;
  (三)参与赌博并对制止、检举揭发或查禁赌博活动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在街头、车站、码头、旅馆等公共场所或在工作时间赌博的;
  (五)教唆、胁迫或诱骗未满18周岁的人赌博的;
  (六)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赌博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