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政府规章的规定
(1991年4月8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政府规章的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加快依法治市的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的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以上行政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可彩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三条 政府规章的制定范围:
(一)一般性行政管理或者行政业务管理的规定;
(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以上行政规章授权制定的实施细则;
(三)内容尚不成熟,需要试行取得经验后再制定为地方性法规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紧密联系本市实际,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坚持稳定性与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政府规章的相对稳定、普遍适用和便于操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法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政府规章的计划、协调、审核和报批等工作,并对政府规章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